精神病人的反常行为,常可导致病人做出某种违法行为。正在服刑的某些罪犯也可能发生精神疾病,也需及时判明。此时政法部门必须进一步研究和处理,这就需要聘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精神科医生,运用专业知识与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有关精神障碍问题的被鉴定者进行司法精神病学检查,并作出科学的判断。这就是所谓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任务是:查明案情,指查明有关案件的客观事实(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医生所作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依法属于诉讼证据,但对司法机关不具有约束力。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指出神经症、病态人格、反社会行为不包括在精神病之内。我国颁布的《精神疾病的司法规定》(1989)指明了鉴定结论的内容与任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者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一节 司法精神病学的主要内容和分类
按照美国R.Rosner(1982)制订的司法精神病学专业分类如下:
(1)刑事司法精神病学,包括受审能力、责任能力、抗辩能力、限定责任能力、服刑能力、精神错乱辩护、由于精神错乱裁决为无罪人的释放问题等。
(2)民事司法精神病学,包括儿童监护、双亲能力、终止双亲权利、儿童虐待、儿童忽视、精神病性残废判决、遗嘱能力、精神病人过失、失职行为、个人外伤诉讼问题等。
(3)精神病学的法律规定,如隐私保密性治疗权利、拒绝治疗权利、自愿住院、非自愿住院、专业法律责任性、论理学准则等。
(4)司法精神病学中的特殊问题,包括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价、催眠术、麻醉分析等在涉及法律事务时应用,司法精神科医师的责任和作用等。
(5)监狱精神病学,包括拘禁病人的治疗计划、治疗安排,拘禁状态的心理学、伦理学问题等。
(6)法律的根本性问题,如法律的本质,联邦、州立司法系统结构,刑法、民法的基本程序,审判、处罚等理论和实践、责任(行为)能力等。
(7)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