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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日期:2003-04-22] 来源:51gt.com  作者:王庚鑫 [字体:大 中 小]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提纲)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王庚鑫
一、概念及一般常识


3、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概念
民事、刑事案件中,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怀疑有精神病的的人,由司法部门委托鉴定人对其进行精神检查、分析、诊断并判定精神状态与法律的关系,这个过程叫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或司法鉴定。
4、鉴定与一般医学诊断的异同点
相同点:
结合有关资料,进行精神检查、躯体检查、化验检查,进行分析和诊断。
4、鉴定与一般医学诊断的异同点
不同点:
(1)鉴定必须有司法部门委托。
(2)须提出被鉴定人鉴定的法律能力。
(3)鉴定人必须具备心理学与法学的基础知识。
(4)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5)委托单位必须向鉴定机构办理规定手续,交鉴定费用。
(6) 司法鉴定经常遇到临床少见病种。
(7)鉴定书是一种证词
5、鉴定人的权力与义务
(1) 权力:
被鉴定人资料不全,要求委托单位补充资料。
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单位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亲属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鉴定人有权要求被鉴定人住院鉴定。
鉴定机构有权向委托单位了解鉴定后处置情况。
5、鉴定人的权力与义务
(2)义务:
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做出鉴定结论。
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与结论有关的问题。
保密。
遵守回避制度规定。
徇私舞弊,故意错误鉴定,追究法律责任。
5、鉴定人的权力与义务
(3)有下列情况,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委托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提供资料或资料不合格,不符合要求者。
不交鉴定费。
6、鉴定的种类
(1) 门诊鉴定。
(2) 住院鉴定。
(3) 院外鉴定。
(4) 缺度鉴定。
7、鉴定对象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当事人。
(3) 行政案件原告人。
(4) 违反治安管理、应受拘留处罚者。
(5) 劳改犯。
(6) 被劳教人员。
(7) 收容审查人员。
(8)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8、鉴定任务
(1)精神是否正常。
(2)法律能力。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
1、程序及步骤
(1) 由委托单位提交鉴定委托书,提出鉴定
(2)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被鉴定人及家庭资料。
·被鉴定人的案情资料(卷宗)。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证言。
·被鉴定人的病情及病历。
·其它资料。
以往鉴定的应提供鉴定书。
1、程序及步骤
(3)鉴定单位收取上述资料并出具证明及预约鉴定日期。
(4)委托单位带被鉴定人及其家属到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5)鉴定时
·先由知情家属介绍情况。
·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及其它相关检查。
·委托单位人员在场作证。
·鉴定人都可发问。
·鉴定后可向委托单位提出补充调查的问题。
1、程序及步骤
(6)结束后,鉴定人共同进行讨论。
(7)书写鉴定书。
(8)委托单位取鉴定书和资料,并登记。
2、如何调查资料
(1)目前送鉴资料有问题
·缺乏委托书。
·缺简要案情。
·讯问笔录不全。
·缺乏精神状态旁证资料。
·过于重视家族史。
·缺乏收审后的表现。
·收审至鉴定时间太长。
2、如何调查资料
(2)被鉴定人的旁证材料。
·调查对象:家人、邻居3-5份、同事、对方、单位、其它情况的人及日记。
·调查内容:
Δ何时精神不正常,有何表现,是否治疗,何时反复及其表现,住院病历。
案发前及案发时表现。
案发后表现:来源于干警、同监室人员。
Δ个人家族简史。
3、委托单位一定要明确鉴定目的
有无(何种)法律能力。
三、鉴定书内容
1.一般资料
2.简要案情
3.个人家族简史
4.案发前、中、后精神状态
5.精神检查
6.分析意见

三、鉴定书内容
7.结论
8. 鉴定人签名、单位盖章
9. 送鉴单位及在场人签名
10.  鉴定日期、出结果日期
四、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以刑事案件为例)
1、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或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法第十八条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是鉴定的对象,是前提。
·责任能力是鉴定的目的。
·精神病——责任能力之间和联系
·法律能力评定
Δ医学要件 诊断问题
Δ法学要件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辨认能力
(1)、概念:是意识、智能和认知方面的心理功能,对具体行为人而言,是指他们对事物的是非、善恶、美丑的辨认能力,即做案人在作案当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动机,要达到的目的,为实现目的而准备和采用的手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否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及理解犯罪性质等。
2、辨认能力
(2) 精神病人的作案动机:
有争议,但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现实动机:由现实冲动或需要引起。
·病理动机:由幻觉、妄想或思维障碍等认知障碍引起。
·混合动机:病理动机与现实动机两者兼有。
·不明动机:动机无意识,目的无意识。
2、辨认能力
(3)、辨认能力分三级:
完全、削弱、丧失
3、控制能力
(1)、概念:
法律上指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3、控制能力
(2) 如何判断控制能力
控制能力也分三级——完全、削弱、丧失
原则上讲,行为人发生了在常理状态下不该发生的行为,完全违背了该人一贯人格特征,与周围环境完全失去了联系,应考虑到控制能力丧失。
如果行为与一贯人格特征和环境还保持联系,但显得过分或不协调时,应考虑为控制能力削弱。
4、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关系
行为控制能力和行为辨认能力的关系,控制能力的存在以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为前提。因此,辨认能力丧失的人,其行为的控制能力亦不复存在。在鉴定结论中,在确认辨认能力丧失后,就不必再提控制能力。在辨认能力存在或削弱的前提下,才有必要确认控制能力究竞是丧失还是削弱。
五、鉴定时精神检查的注意事项
1.态度和气,不要用审讯的口气,争取被鉴定人合作。
2.从一般生活起居问起,渐问其何时生病、住院或有什么不舒服,有那些表现,再问案情。
3.精神检查,鉴定人提问要客观,要使被鉴定人感到对提问的问题有回答选择的余地,以便暴露其真实思维内容。
4.不能提问代诱导性的问题。
5.不要故意激惹被鉴定人。
五、鉴定时精神检查的注意事项
6.鉴定时出现不合作现象,不要勉强进行。
7.请办案人员共同参加。
8.检查中鉴定人要经常沟通。
9.精神检查记录要详细全面。
10.且记防止看完资料先入为主。
最重要的是不能把临床上检查精神病人的方法照搬照用。
六、刑事、民事案件法律能力 评定提纲
1、无责任(行为)能力
医学要件:
(1)精神病发病期或未愈。
(2)中度或更重的MR或轻度MR伴有精神病。
(3)与精神病等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意识障碍的癔症,病理性醉酒,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意识障碍。
1、无责任(行为)能力
法学要件:实施危害行为时,由于意识障碍、智能缺陷、幻觉妄想等症状,使之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民事:由于上述疾病,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义务或不能做出“正确意思”表示或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部分(限定)责任(行为)能力
医学要件
(1)精神病发病未愈、部分缓解、残留症状。
(2)轻度-中度MR。
(3)其它明显精神障碍。
2、部分(限定)责任(行为)能力
法学要件:实施危害行为时,由于精神障碍,使之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达不到丧失的程度。
(民事: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义务或不能完整做出“正确意思”表示或不能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完全责任(行为)能力
医学要件:
(1)精神病发病已愈或处于间歇期。
(2)轻度或更轻MR。
(3)其它轻性精神障碍。
(4)无病或诈病。
3、完全责任(行为)能力
法学要件:犯罪行为时,无客观证据证明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明显削弱或受损。
(民事:良好的辨认事物的能力,完整的意思表示,完整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服刑能力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利益和统治秩序,由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罚。
处罚的目的是用处罚手段剥夺权益,惩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教育其本人和他人,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惩罚是有界限的,使惩罚成为合法惩罚,即惩罚应受法律原则的限制。
为达到刑罚的预期目的,就要求受罚人必须具备承受刑罚的最基本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承受刑罚的能力。
1、刑能力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 第一款规定: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服刑能力评定的相关因素(指精神病)
精神状况是服刑能力评定的重要依据。
被鉴定人存在明显精神症状,这些症状又使其现实检验能力受到损害,此时对其教育已达不到预期效果,应评为无服刑能力。

2、服刑能力评定的相关因素(指精神病)
现实检验能力受损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特定环境下:生活能力、相互交往、参加劳动、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的能力。
评定标准:
医学要件:医学诊断。
法学要件:被鉴定人对刑罚性质、目的和意义的理解能力。
分级:有和无两分法。
八、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1.可接受性原则
为获得司法人员的信服,有利于案件的处理,能使鉴定书成为可靠证词。
2.客观性原则
客观对待资料中证言;客观进行精神检查;客观进行分析;客观评定法律能力。
八、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3.公正原则
公正对待诉讼双方的意见;公正考虑委托单位的意见;资料不够,再行补充,务求公正。
4.合理的原则
鉴定结论及法律能力评定要遵守合理的原则。
九、司法鉴定的思维方法
1.思维基点
有人提出司法鉴定的思维起点,应当是无病假设论,很值得研究。
九、司法鉴定的思维方法
2.思维方法
·避免先入为主。
·先确定有无精神症状(即从病横断面分析)。
·再根据病程特点、人格特点、症状的发展变化特点、症状组合、有无病因、有无自知力,得出疾病诊断。
·应注意既往有无精神病,案发时有无精神病及严重程度。
·法律能力评定。在病情和违法行为的关系上,研究其违法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状况,进而评定法律能力。


1.诊断标准(CCMD-3)
(1)明显装病动机和目的。
(2)症状表现不符合任何一种疾病临床相,躯体症状或精神症状中的幻觉妄想及思维障碍,情感与行为障碍等均不符合疾病的症状规律。
(3)对躯体或精神检查尽量采取回避,不合作,造假行为或敌视态度,回答问题时反应时间常延长,对治疗不合作,经系统治疗无效 。
1.诊断标准(CCMD-3)
(4)病程不定。
(5)社会功能与躯体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比真实病重,主诉比实际检查重。
(6)有伪造病史和病历证明,或夸大自身症状的依据。
(7)病人一旦承认伪装,随即伪装症状消失,是建立诊断的必要条件。
2、常见伪装形式
(1) 软弱无力、缄默不语、无能动状态、拒绝与周围人交往,减少暴露的危险。
(2) 伪装痴呆、失语。
(3) 伪装情感暴发或癔病。
(4) 故意夸大病情。
2、常见伪装形式
(5) 回答问题避实就虚。
(6) 伪装紊乱性兴奋躁闹。
(7) 回答问题重复语言。
(8)主动谈自己有精神症状:幻听、妄想等。
3、如何区别伪装
(1)熟悉诈病的诊断标准。
(2)精神表现常突然发生,即原先无病的表现,常在和家属接触后或同监室有人因精神病保释或出狱后发生,带有模仿性质。(应注意与拘禁性精神病鉴别)
(3)调查以往有无精神病。
3、如何区别伪装
(4)认真观察、记录(或隔离观察):
症状出现时间、程度,人多人少是否一致,白天黑夜是否一样。
(5)调查同监室其它人员的证言。
(6)鉴定时认真检查,确定症状要准确。看是否符合疾病的规律。分析是否是犯罪后的心理反应。
(7)怀疑是伪装时应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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